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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陕西省常见犯罪量刑之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地方司法文件2篇 普通案例1169篇 )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 普通案例7篇 )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 普通案例61篇 )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 普通案例22篇 )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 普通案例646篇 )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量刑:

1.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聚众斗殴罪,犯罪情节一般的,在六个月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聚众斗殴二次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数达到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单方人数超过十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 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其中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数达到二十人以上的,属于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聚众斗殴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单方人数超过十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6)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致公私财物较大损失的。

(3)聚众斗殴带有黑社会性质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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