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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遂和猥亵的区别(强奸罪(未遂)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区别,你了解吗?)

笔者今天接到一个咨询电话,根据与其沟通的内容得知,她是涉嫌强奸罪(未遂)犯罪嫌疑人的妻子,想了解一下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区别,及两者之间的相关法律问题。另外,根据她及其家人的意愿,想聘请律师为其丈夫进行刑事辩护,看能否将其涉嫌的强奸罪辩护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其认为涉嫌强奸罪的名称不好听。


根据今天咨询者的信息,笔者结合以往办理过的强奸案、强制猥亵妇女案和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给朋友们浅谈一下强奸罪(未遂)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区别,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什么是强奸罪?什么是强制猥亵妇女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那么,强奸罪未遂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也即未完成强行性交行为。另外,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分析,强奸既遂和未遂的区别,一般采用插入说,也即,行为人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插入女性生殖器,即构成强奸既遂。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即为强奸未遂。


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主要区别:

强奸罪无论既遂还是未遂,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则都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而强制猥亵妇女罪,行为人主观上一般具有追求精神刺激和感官刺激,行为举止多伴随抠、摸、搂抱、亲吻、磨蹭等行为。客观上也具有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甚至也有奸淫的行为。


在笔者看来,强奸罪(未遂)和强制猥亵妇女罪最本质的区别,应该是根据两者各自的主客观要件和行为特征,也即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最后,笔者愿看到此文的朋友们,远离犯罪,敬畏法律,如不慎涉嫌违法犯罪,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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