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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咨询(遗嘱咨询相关事项告知)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本处为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仅针对本市居民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免费办理遗嘱公证

★本处办理遗嘱公证实行预约登记制度,请先将资料准备齐全后与我预约。

【立遗嘱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立遗嘱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 立遗嘱人的结婚证,如果有多段婚姻记录的话,需要提供前段婚姻的相关材料。

3. 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人事档案保管单位出具。我会提供一个调查函的版本,请打印出来给人事档案保管部门的负责人从档案里摘录“父母、配偶、子女”等重要信息,并将档案保管部门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写清楚。以及: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事项证明(亲属关系)--到曾经户口在一起的派出所开具,可以查老户籍,随申办可以试着开一下(不一定能开)。

4. 立遗嘱人的病史证明:如病历卡等(需要神清)

5. 遗嘱中拟处分的财产凭证,例如:

(1)房产:①商品房,应提供产证、购房合同、抵押贷款合同(如有);

②售后公房,应提供产证、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委托书、本户人员情况表等(即购房时的同住人情况,可至物业调取);

③动迁安置房,应提供产证、动迁安置协议、配套商品房供应单、购房合同等;

④集体所有制土地上自建房屋,应提供土地使用证、造房申请、批复等;

(2)银行存款、债券、国库券等:提供银行卡、存折/单、存款证明、债券/国库券凭证等;

(3)股票及资金余额:提供股东卡、资金卡、对账单和证券公司出具的证券清单等;

(4)机动车:提供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等;

(5)公司股权: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为准)。

6.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即可):居民身份证(如系未成年,则提供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如为境外人士,则提供护照、身份证、港澳通行证、台胞证等)。

7.父母亲如已去世,开具户口注销证明、提供死亡证明,或提供相关死亡材料(如墓碑照片、墓穴证等)。

◆◆特别告知

一、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二、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立遗嘱人应神志清晰,能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三、公证遗嘱由立遗嘱人本人至公证机构办理,不可委托他人办理

四、公民可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即遗赠)。

(一)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需办理继承公证手续。

(二)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五、遗嘱欲处分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应由共有人(夫妻双方)分别立遗嘱

六、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七、立遗嘱人在处分财产时可以指定遗产归遗嘱受益人个人所有

八、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可对遗嘱受益人附有一定的义务(条件)。遗嘱生效后,遗嘱受益人在接受遗产时必须履行该义务,否则,其他继承人或受益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

九、立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是指有权按照遗嘱人的意志执行遗嘱的人,且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

(二)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遗嘱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丧失行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执行遗嘱的,应由全体法定继承人作为遗嘱执行人。

(三)立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虽有法定继承人,但其不能执行遗嘱时,遗嘱应由立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等执行。

十、立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一)立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全部、部分灭失或所有权全部、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回或部分被撤回。

(二)立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所立的合法遗嘱为准。

(三)如立遗嘱人欲撤回、变更原公证遗嘱的内容,可至原公证处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本咨询单内容仅针对一般情况,故不排除公证员在受理或审查案件时要求您补充其他证明材料的可能。

注意:以上7项材料请尽量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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