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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劳动纠纷(公司以试用期不胜任工作解除员工,合法吗)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7日,陈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载明“工作内容为在管理岗位从事机修工作”、“合同期限自2022年8月17日至2024年8月16日”、“试用期自2022年8月17日至2022年10月16日”、“工资为每月基本工资13000元”、“试用期工资为10400元”等内容。陈某在A公司处工作至2022年9月30日,A公司未向陈某发放工资。2022年10月8日,陈某向武义县桐琴镇劳动保障管理所提出劳动纠纷调解申请,未果。此后,陈某向仲裁委提起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2022年8月至9月未发工资20892.9元及赔偿金21599.4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0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6500元、代通知金13000元、高温补贴471元,裁决双方自2022年8月至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支付2800元用于补缴社保,并支付失业金至案件终结。因陈某无故未到庭参加2023年4月7日的仲裁庭审,该委于同日作出裁决书,决定按其撤回仲裁申请处理。2023年4月13日,陈某再次以相同的请求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于同日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陈某遂诉至法院。

另,为查明事实需要,法院在庭后致电A公司人事经理周某了解案件情况,其陈述陈某某于2022年8月中旬间即已从其公司离职,相关停缴社保手续系公司事后补办。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某的各项诉请是否应予支持。对此,法院分别阐述如下:一、陈某、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双方陈述并结合陈某提供的通话录音,可明确陈某在A公司处工作时间为2022年8月18日至9月30日,故对于确认双方间于2022年8月18日至9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未支付工资及未付工资赔偿金、补偿金的问题。陈某主张劳动合同签订时系空白,相关内容为A公司事后添加,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法院不予采纳。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2022年8月17日至2022年10月16日,试用期工资为10400元/月,故A公司应向陈某支付工资15600元。赔偿金20892.9元及补偿金6500元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A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系因陈某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其公司工作,故经公司考核后不予转正。陈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公司并未告知。因A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A公司公司已向陈某告知其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情形,故对A公司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陈某支付经济赔偿金10400元。

四、补缴社保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此法院不予支持。

五、恢复岗位陈某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对此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经法院多方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结果

一、确认陈某与A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至9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陈某2022年8月18日至9月30日未付工资15600元;

三、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0400元

四、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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