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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劳动纠纷(“灵活”用工麻烦多,中小企业成劳动争议高发地)

当“患病网易游戏策划被辞退”成为网络热议话题的同时,日常生活中,发生在中小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可能更为常见。据东城法院综合审判庭负责人全玉海介绍,东城法院2015年-2018年分别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993件、1323件、1478件、1343件,其中,近80%的案件为中小企业劳动争议案件。而拖欠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仍是中小企业劳动纠纷的争议焦点,这两类案件就占到了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70%。

灵活用工劳动纠纷(“灵活”用工麻烦多,中小企业成劳动争议高发地) 第1张


为什么中小企业劳动争议高发?全玉海认为,中小企业人员少,规模小,一般采取家族式、合伙式或独资式的经营模式,用工来源多为亲戚、朋友、老乡或熟人介绍等,人合性较强,缺乏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才和规范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导致这些企业在经营中面临着较高的劳动争议风险。全玉海还指出,一些中小企业不规范的“灵活”用工形式也容易引发纠纷,如随来随走、不签合同、现金结算、不交社保等“灵活”用工方式,与制度规定刚性较强的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产生冲突,进而引发大量纠纷。

灵活用工劳动纠纷(“灵活”用工麻烦多,中小企业成劳动争议高发地) 第2张


案例1:未书面约定 法院支持按惯例进行奖金支付

当事人郑某主张在某网络公司工作期间,每年度均享有十三薪、每季度均享有奖金3000元,并提供证据证明2017年四个季度奖、年度十三薪及2018年第一季度奖金均已发放。某网络公司在本案仲裁庭审中认可曾支付2017年度十三薪和2017年四个季度、2018年第一季度奖金,主张根据部门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数额不固定。但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该网络公司否认存在十三薪和季度奖制度,拒绝提交相关规章制度。郑某认可其与某网络公司之间没有关于十三薪和季度奖的书面约定,但实际均照此发放,故要求该网络公司支付2018年度十三薪及2018年第二至四季度奖金共计9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曾有关于季度奖的制度或约定,但根据工资条显示2017年四个季度和2018年第一季度均发放了季度奖。因某网络公司发放季度奖已形成惯例,故郑某有理由相信季度奖属于工资组成,对于季度奖形成期待权。公司应按照公司惯例支付郑某2018年第二至四季度奖及十三薪,故法院判决支持郑某年终奖和十三薪的诉讼请求。

案例2:调岗后未到岗 珠宝店顾问被判解除劳动合同

姜某于2007年9月11日入职某珠宝公司,担任营业员。后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姜某担任高级珠宝顾问岗位工作。2010年前后,姜某从该珠宝公司其他门店调至前门旗舰店,担任高级营销专员。

因前门旗舰店商铺租赁合同到期,该珠宝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发出将于月底撤店的通知。2017年6月初,该珠宝公司向姜某发出调岗通知书,将其调至三元桥凤凰汇店工作,调岗后姜某的工资、职位保持不变。此后,因姜某一直未到新岗位报到,该珠宝公司再次向姜某连续三次寄送调岗通知书及对其处以警告处分的警告书。6月28日,该珠宝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送达姜某。

姜某主张,虽公司承诺工资、岗位不变,但其岗位系前门旗舰店特有,且凤凰汇店整体营业额较少,调岗后其本人工资收入势必减少,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珠宝公司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北京,并未明确约定工作地点仅限于前门旗舰店;公司因因企业经营考虑不再续租而将前门旗舰店撤店,并对姜某调整工作岗位属其自主用工行为;公司将姜某调整至凤凰汇店,该工作地点对于姜某来说并未带来明显不便,调整后的工作岗位亦没有变化,且为姜某所能够胜任。综上,法院认为公司在维持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等条件下为姜某调整工作地点的做法并无不妥。

案例3:试用期满不予转正 法院:公司应事先明确录用条件并考核

高某经网络招聘于2017年4月18日入职某文化公司,岗位为策划经理,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工资为8000元加岗位津贴4000元,转正后为10000元加岗位津贴5000元。2017年10月13日公司向高某发出试用期不合格通知书,并要求高某办理离职交接手续。高某不认可内容,故未到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出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合同。高某随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公司解除违法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理由仅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要求用人单位应该在招聘、入职时明确岗位录用条件;且在试用期结束前根据该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考核;有且只有当试用期考核结果不符合录用条件时,用人单位才可行使单方解除权。本案中,某文化公司虽提交了招聘广告证明职位描述及职位要求,但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按照法定程序或公司规章制度对高某进行试用期考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将考核结果及时告知高某,故该文化公司以高某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徐慧瑶

监制:霍雷、张鹏

编辑:蔡文清

流程编辑:洪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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