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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工伤用人单位赔偿(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

案例:白某与某某分公司、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白某系某金公司的职工,2016年4月26日凌晨1时左右,其下夜班时在公司厂区空压站门口被为公司提供保安服务的某公司的巡逻犬咬伤身体隐私部位。事发当天,白某被某某分公司职工及某金公司职工即时送至某医院、某某医院治疗,随后又转院至某省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入院诊断为犬咬伤〈Ⅲ〉。同年5月8日,白某办理了出院手续,共计住院12天,某省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中载明,治疗结果为治愈。2016年8月18日,某金公司向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就白某是否构成工伤进行申报,经该鉴定委员会鉴定,白某受伤符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2014)综合项规定,伤残级别为十级,该鉴定委员会遂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认定白某属于工伤。之后,某金公司就白某的伤害进行了工伤待遇赔偿。2016年12月20日上午,白某与某某分公司就白某被该公司巡逻犬咬伤的侵权赔偿事宜进行协商,虽然双方对巡逻犬致伤事实均无异议,但由于赔偿金额争议较大,协商未果,白某为此诉至法院诉请判令某某分公司和某公司保安连带支付白某人身损害赔偿费67491.34元。

律师解读

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某分公司作为巡逻犬的饲养人,未充分尽到看管防护的义务,导致事件发生,其对巡逻犬咬伤白某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白某所在单位已就其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进行了工伤赔偿。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安所在单位为其依法申请了工伤认定,并对其在工作中的伤害进行了工伤待遇赔偿,这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享有的基本权利。虽然白某在获得工伤赔偿的同时再次提起侵权赔偿诉讼,但工伤待遇赔偿与侵权赔偿之间不具有相互替代补充关系,工伤待遇赔偿产生于工伤保险法律关系,而侵权赔偿则产生于侵权法律关系,故白某除了有权要求单位按照工伤待遇赔偿,还可依据其与两被告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要求两者对其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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