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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民事赔偿(单位承担工伤赔偿后,还要承担其他民事赔偿的情形)

单位承担工伤赔偿后,还要承担其他民事赔偿的情形


对同一工伤事故,单位已经按照工伤标准对劳动者进行了完全的赔偿,劳动者是否还有权利对用人单位提出其他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之规定,如果职工受到的工伤事故被国家安监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且依照有关的民事法律规定可以获得赔偿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提起民事赔偿。

这个在司法实践中有哪些争议呢?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就同一事实向同一主体主张两次权利,属于重复诉讼。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该规定已经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排除在一般的侵权责任之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按劳动法律关系救济后,相同主体之间就同一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再按侵权法律关系进行救济,不符合社会保险制度设置的目的。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劳动者的工伤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劳动者除了获得工伤赔偿外,还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赔偿,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为这一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鉴于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这一类的诉讼,有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还有很多法院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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