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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发货了对方不给钱怎么办(微信交易被拖欠货款,该去哪家法院起诉?)

如今发达的网络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很多人都选择在网络上购物消费。这也会让买卖双方遇到通过微信等方式订立买卖合同的情形。


今天就让我们了解一起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案例。

基本案情

家住临潼区的张某以种植甜瓜为业,2022年甜瓜成熟时其在自己的抖音账号发布了销售甜瓜的广告,随后家住河北某市某区的被告邹某看到上述广告后通过添加原告在广告上预留的微信号与原告张某取得联系。


双方通过微信达成买卖甜瓜的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张某按照被告邹某提供的收货地址和数量发货,被告邹某货到付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

原告张某按照被告邹某的指示,向多个地址快递甜瓜,但被告邹某以资金紧张为由,一直拖欠货款,最终经双方结算,被告邹某共拖欠原告货款两万余元。

现原告张某诉至临潼法院,要求被告邹某支付货款。


诉讼服务

收到原告提交的立案材料后,临潼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经审核,发现原告张某和被告邹某之间的甜瓜买卖合同是通过微信订立,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张某可以到收货地法院起诉,也可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临潼区既不属于收货地,也不属于被告住所地,故临潼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因本案收货地众多,为了方便起诉,工作人员建议原告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因前往被告住所地费时费力,在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张某利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网上立案功能完成了该案的网上立案。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双方当事人仅通过微信达成买卖合同的,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按照法律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邹某通过微信订立了买卖甜瓜的合同,双方对合同的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故被告邹某住所地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除此之外,本案中交付甜瓜的方式是快递,属于“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也适用“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并不属于适用“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情况,因此临潼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因此,通过微信订立买卖合同,索要货款时管辖法院的确定,首先看双方之间是否有约定,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除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外,还需要看交付标的的方式,如果是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买受人住所地法院也具有管辖权;如果是通过信息网络以外的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收货地法院也具有管辖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ND—

来源 | 临潼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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