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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做这3类鉴定能多拿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后,大家最关注的就是赔偿问题。而想要确定赔偿金额,必须要做好相关鉴定。如果不了解这些鉴定,你可能会在交通事故中损失一大笔钱,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讲这几种鉴定。

一、伤残等级鉴定

伤残等级鉴定是指确定受伤者的残疾等级,在一般情况下分为十种等级,其鉴定意义是有利于后续受伤者主张与之相对应的伤残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常见于交通事故纠纷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纠纷。我国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伤残等级鉴定是最常见的鉴定类型,也是专业要求最高的一种鉴定方式。所以在鉴定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很多细节。一是在准备伤残鉴定时要特别注意伤残鉴定机构的选择,二是要注意经过相应的稳定期后再做伤残鉴定。对此,2021年最高检在回复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检察院关于《交通事故受伤后何时可以做伤残鉴定》的咨询中,明确“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的等级。故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若伤情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虽然伤残等级鉴定要耗费的精力比较多,但相应能拿到的赔偿金额也更加可观,按残疾等级评定能拿到的赔偿是在上一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的总和这个数额上按比例赔付的,如果达到了等级标准更不止一两万。

二、误工费天数鉴定

误工费天数是计算误工费必须做的一个鉴定,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并因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而无法正常参与生产生活,导致无法获得劳动收入的时间。对于误工费天数的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此作出了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不过,实务中并非所有医疗机构都出具误工证明,此时审判中一般以鉴定机构评定误工期来确定误工时间。

这当中涉及一个争议:是否可以以住院天数来确定误工天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未做误工期司法鉴定的案件,以住院时间来确定误工天数可以提高效率、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但如果受害人企图采用过度医疗等手段来多获得赔偿,或者借机治疗与侵权行为无关的病情,则不以住院天数来确定误工时间,而是依靠更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

三、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天数鉴定

除前两个鉴定类型外,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天数也是非常重要的赔偿鉴定类型,但在治疗过程中最容易被忽略。这几项赔偿天数类型的鉴定也是申请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不过,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机构的意见只是进行参照,并非必须依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如果赔偿义务人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规则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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