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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属于什么案件(交通事故赔偿属于什么案件)

我们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调解,各方当事人如未能达成调解而调解终结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调解生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处理。

下面 吴祖仕律师 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赔偿属于什么案件

  1、人民法院居于主导地位。在赔偿诉讼法律关系中,人民法院处于主导地位,组织参加诉讼的其他参加者原告、被告,诉讼中的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参加诉讼,进行损害赔偿方面的诉讼活动。

  2、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诉讼活动。

  赔偿诉讼是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属于民事侵权纠纷,在审理案件中各种诉讼活动要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分阶段进行。如一审案件所适用的普通程序分起诉与受理阶段、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开庭审理阶段等。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赔偿案件时,按普通程序分阶段进行审理。

  3、诉讼参加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诉讼参加人是赔偿诉讼的主体,他享有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和处分诉讼权利的诉讼权利。比如受害人接受调解,放弃部分原本属于自己应得的赔偿项目或金额,或提起上诉权、撤回上诉权,请求执行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权等。

  同时法律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履行诉讼义务主要有: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尊重 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2、遵守诉讼秩序。主要有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活动,遵守法庭纪律等。

  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和调解书。

  二、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流程

  1、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管辖法院

  以下法院都有权管辖:事故发生地法院、车辆最先到达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任选其一进行诉讼。

  实践中考虑到案件送达、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等因素,建议在选择管辖法院时:

  (1)如果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已查扣事故车辆的,宜由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2)否则,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好纠纷。

  2、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当事人

  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当事人范围

  (1)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2)交通事故造成受害者伤残或死亡的,还应包括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或死者生前实际抚养、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3)因交通事故遭受直接财产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可列为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告范围

  我们根据交通事故肇事车辆性质的不同,针对被告范围作不同的说明:

  (1)肇事车辆是单位的,且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应将单位列为被告,作为赔偿义务主体。

  (2)车辆属于挂靠经营的,且能够证明该事故发生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应将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

  (3)车辆出借或出租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将租用人列为被告;

  但如果出借人或出租人有过错的,也可以将出借人或出租人列为被告,比如知道自己的车有缺陷,知道借用人或租用人无证驾驶或饮酒驾驶。

  (4)机动车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将肇事人列为被告,被盗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

  (1)原告的举证范围主要包括:其人身受损的事实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人身损害程度(提供医学证明书),原告的情况(如出生年月,住址,有无劳动能力等),损害财产的所有权证明,损害的具体财产内容,损害的财产价值(提供价格损失鉴定书)等;

  (2)被告应对其答辩理由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法院依职权调阅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案卷核查到的必要证据(如现场勘验图等)。

  4、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具体流程

  (1)起诉和受理。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应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经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受理后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诉。

  (2)审理前的准备。法院立案后五日内将起诉状附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15日内提交辩状,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检诉讼材料进行必要的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一审普通程序结束后,如果当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诉,则一审裁判不生效力,而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经宣告或送达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对此裁判,当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诉或上诉。

  (3)开庭审理

  普通程序的审判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三、交通事故到法院起诉大约需要多长时间开庭

  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具体开庭时间由法庭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送达开庭时间的传票给当事人只要在135、145条的规定时间内帮你审结。法院就不违反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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