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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岁九级伤残赔偿多少钱(海口7旬老人晨练被大黑狗惊吓摔倒致九级伤残犬主被判赔偿7万余元)

汪大妈今年77岁,为了锻炼身体,每天早上晨练是她的一个日常生活习惯。有一天,汪大妈正在海口市秀英区永万路人行道内晨练,背后突然蹿出一条狗来,她吓得躲闪不及,摔倒在地导致骨折。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去年年底,法院判罚狗的主人赔偿7万余元。


  案情:

  大黑狗蹿出致晨练老人摔伤

  2018年2月19日早晨7时许,家住海口市秀英区永万路附近的汪大妈正在永万路人行道内从北到南倒着走锻炼。突然一只大黑狗从汪大妈旁边穿过,她受到惊吓后措不及防,向后摔倒。

  作为狗的主人祖先生也在现场,经报警后,祖先生与汪大妈一起到省人民医院为汪大妈治疗。经诊断,汪大妈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祖先生现场垫付医疗费1371.5元。

  经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调查,确认祖先生属违法无证养犬,对祖先生作出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汪大妈因一人居住在海南,为了便于家人照料并获得更好的治疗,汪大妈回北京寻找医院治疗,期间,先后支出医药费合计20504.4元(其中医保金额16959元,个人自付3545.04元)。经司法鉴定,伤残等级属九级,后续治疗费需5000元左右,往返海口至北京交通费合计2930元。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均从受伤之日起计算。

  因为赔偿没能达成一致,双方打起了官司。汪大妈认为,祖先生违法饲养动物并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祖先生则认为,汪大妈描述的“受到大黑狗惊吓后向后摔倒,被大黑狗袭击时作为狗的主人(祖先生)在现场,经报警后才与她一起去医院”与事实严重不符,对此提出抗议。

  一审法院查明,事发时,祖先生饲养的狗从汪大妈侧面向前奔跑,致使汪大妈倒地受伤。法院认为,被告祖先生未使用牵引带对自己饲养的犬进行约束,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对饲养犬造成原告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合案件的事实及各方主体的过错程度,对汪大妈的损伤,酌定由汪大妈承担40%的责任,祖先生承担60%的责任。

  2020年6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祖先生支付原告汪大妈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38105.82元,驳回汪大妈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

  犬主人承担全部责任

  针对一审判决,汪大妈不服提起上诉。汪大妈认为,当她发现祖先生养的狗在自己并已经躲避的情况下,狗仍然向她脚下扑来,才导致她惊吓躲避不及摔倒,她并无过错。祖先生无证养狗,遛狗不拴牵狗绳,无论主观、客观方面都存在全部过错。

  此外,汪大妈提出残疾赔偿金损失的年龄应以事故发生之日的年龄为准,至该案事故发生时汪大妈的年龄为73岁,依法应当计算按照7年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即33349年×7×20%=46688.6元。营养费9000元、护理费12000元以及医疗费20504.4元均具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向法院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海口中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海口中院认为,汪大妈在人行道倒着行走锻炼时,祖先生无证养狗且未栓狗绳子遛狗,汪大妈被狗蹿至脚下惊吓导致摔倒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造成此次损害结果,祖先生应承担全部责任,汪大妈没有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责任划分不当,应予纠正。汪大妈上诉主张自己无过错,祖先生应承担全部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按鉴定时年龄计算残疾赔偿金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的规定,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于2019年5月23日对汪大妈的伤情作出鉴定,鉴定意见为九级伤残。此时,汪大妈年龄仅为74周岁,一审法院认定汪大妈已76周岁计算残疾赔偿金有误,应予纠正。因此,参照《2019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规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349元/年,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汪大妈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伤残系数20%,汪大妈已74周岁,按6年计,汪大妈的残疾赔偿金应为40018.8元(即33349元/年×6年×20%)。汪大妈关于此项上诉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汪大妈的营养费及护理费,一审法院认定赔偿标准合理,并无不当,二审法院院予以维持。

  综上,祖先生应向汪大妈赔偿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4916.54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7200元、交通费2930元、伤残赔偿金40018.8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900元,合计72465.34元。扣减祖先生已垫付的1371.5元,祖先生应向汪大妈赔偿71093.84元。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变更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祖先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汪大妈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合计71093.84元;驳回汪大妈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小知识: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受害人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对于这种财产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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