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律师网

债权继承(债权人去世后,继承人有权实现债权吗?)

□本报通讯员 李沁霖

来源:江苏法治报

债权人突然离世,债务人还要还钱吗?答案是:当然要还!债务不会随着债权人离世而消失。

【案情】近日,泰州高港法院审结一起法定继承人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三原告系原债权人秦某的丈夫、儿子、母亲。

事情还得从8年前说起。2015年8月,王某因需要用钱向秦某借款10.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同年又向秦某借款11.2万元,同样出具了借条。两份借条出具后,王某并没有按照当初约定及时还钱。为了催要欠款,秦某与王某夫妻多次产生纠纷,甚至大打出手并报警。在公安机关的协调处理下,王某陆续还了部分欠款,剩余未还的又以新的借条形式重新约定了还款期限。自2015年8月至2020年5月期间,王某共向秦某出具借条8份,还款协议2份,王某妻子王某某也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名。

2021年12月,秦某因交通事故突然离世。秦某的丈夫、儿子、母亲找到王某夫妻,要求偿还最终结算款25万元及相应利息。谁知王某夫妻拒不偿还,双方产生纠纷。去年9月,秦某的丈夫、儿子、母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及其妻子偿还剩余借款。

【裁判结果】高港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出借人秦某于2021年12月因交通事故去世,其法定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三原告提交被告王某向秦某出具的借条、还款协议等债权凭证并主张现金交付,能够初步证明借款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结合借贷双方多次借条的结算情况以及被告王某出具的针对利息的结算情况来看,能够佐证原告的主张。秦某作为出借人已履行出借款项的交付义务,则王某作为借款人负有及时偿还借款的义务,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构成违约。王某某在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连带保证人身份在案涉借条上签名,其对案涉借款的事实系属明知且予以认可,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综合上述证据判决,王某夫妇向秦某的丈夫、儿子、母亲偿还借款25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按照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及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债权作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由被继承人继承。因此,债权债务关系不会因债权人死亡而消灭。债权人死亡后,继承人可以向借款人追讨欠款。本案中,案外人秦某生前对被告王某享有的债权属于秦某个人合法财产,且该债权不具有专属性,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法继承的遗产。秦某去世后,其债权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取得,其继承人有权向债务人王某主张债权。


  • 随机文章
  • 热门文章
  • 热评文章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以及网络收集编辑和原创所得,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详见本站的版权声明与免责声明。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masunlu@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hefeilvshifuwu.com/falv/17666.html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