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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行政复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2月4日15时许,张某驾驶机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天水市秦州区某路口时与行人安某发生相撞,造成安某受伤,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驾驶员张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安某负次要责任。现安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六千余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机动车驾驶员张某向法院提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做出的其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认定不服,要求向交警部门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主办法官随即向张某释明法律。法官认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注意:不是复议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张某听完法官释明法律规定后,当庭表示认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并愿意赔偿安某的各项损失。安某也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中自愿放弃了部分诉讼请求,二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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