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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清偿顺序的规定)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是两种最为常见的遗嘱处理方式,顾名思义,遗嘱继承指的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由指定的特定继承人继承遗产;而法定继承就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进行处理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的规定由特定范围的继承人进行继承。

根据规定,如果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在世,那么就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的,但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在世,那么就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对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情形同时存在的,《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因此,在继承开始后,一般是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但在遗嘱人立有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况下,就必须按照遗嘱继承办理,而不能按法定继承办理。也就是说,继承开始后,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具有下列特点:

一是优先性,即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二是要式性,即遗嘱继承必须采取《民法典》规定的严格的形式始生效力。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相关案例】

父亲去世,子女需要承担其生前债务吗?法院称," 父债子偿、人死债消 " 在一定法律范畴内是可行的,但需要一定的条件。近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判决一名当事人在继承其父亲遗产范围内,向他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张某向陈某借款 2 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月利率 2%,借期五个月。后来,张某未偿还借款及利息,便因病亡故。经查实,张某早已离婚,其父母均过世多年,张某娜系张某唯一的女儿。因此陈某请求依法判令张某娜在继承其父亲张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庭审中,陈某举证了张某银行卡交易明细,用以证明张某去世后留有遗产,该部分遗产已经被张某娜继承。同时,张某娜出具声明一份,表示未继承其父亲张某的遗产,自愿放弃所有遗产的继承权,也不对父亲生前一切债务承担责任,请求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张某去世后,遗产继承即开始。张某娜作为张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其在张某去世后近两年时间内未作出放弃继承张某遗产的意思表示。同时,陈某所举证据可以证明张某娜已经实际继承了张某的遗产。因此张某娜应视为接受继承,法院对其放弃继承的声明不予认可。

法官称," 父债子偿、人死债消 " 在一定法律范畴内是可行的,但需要一定条件。若继承人继承了遗产,则继承人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应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出继承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继承人不承担清偿责任。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但继承人通过放弃继承的方式来逃避还款责任不可取。若法院查实继承人在已经实际取得或保管遗产,但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存在瑕疵,则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仍应在继承遗产范围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娜在继承张某遗产范围内向陈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来源:综合自现代快报、山东高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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