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婚内签订的“安家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李诗韵
每年毕业季,各地都会迎来单位的“抢人大战”——为了吸引优质人才落户,政府、单位会制定一系列福利措施,其中,最具吸引力的便是高额的“安家费”。今年,湖南省郴州市就因“最高补贴300万元”的招揽政策一度登上网络热搜。
说起“安家费”,对于幸福恩爱的夫妻而言,无疑是锦上添花;可若发放至婚姻破裂的家庭,这笔高额的补贴也就成了双方争执的重点。近日,株洲市芦淞区的陈妍妍就因前夫收到一笔20万元安家补贴欲将其告上法庭,她认为,婚内签订的“安家费”即便在离婚后发放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得以平分。那么,事实是怎么样呢?
人才引进合同中约定的“安家费”引争议
陈妍妍的前夫王刚是江西省九江市人,在湖南读了研究生。2017年,王刚毕业后,被家乡人才引进留在了当地一所高校,负责科研工作,陈妍妍跟着一起在九江市定居。当年,经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招聘王刚的高校将其纳入编制人员。为了留住高层次人才,2017年9月,该校与王刚签订《学院高层次人才聘任协议》,内容中明确“聘任王刚到某教学科研岗位工作,在校服务期不少于10年”。同时,协议中特别提到,“工作满6年,由学校一次性支付安家补贴20万元;工作满10年,学校再次支付安家补贴10万元”。在九江市稳定就业后,同年年底,陈妍妍和王刚结婚,次年生下孩子。然而,背井离乡的婚姻生活并不如意,自2020年起,两人经常为了琐事发生争吵,2022年便协议离婚,陈妍妍带着孩子回了湖南。由于没有购置房产,陈妍妍和王刚在协议离婚时,只对两人银行卡内的15万元存款以及一台私家车进行了具体约定——女方带孩子,分得10万元存款,加一台车;男方分得5万元现金,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离婚半年后,陈妍妍偶然得知王刚在婚内曾与单位签订人才引进合同,于2023年2月收到了合同内约定支付的安家补贴款20万元。与王刚求证后,陈妍妍认为这笔安家费也有自己的一份,她要求将这笔“安家费”当作夫妻共同财产来平分,但遭到王刚拒绝。多次沟通无果,陈妍妍找到湖南铂锐律师事务所,打算起诉追偿。
协议中的“关键点”不容忽视
“这笔‘安家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得根据男方与单位签订合同中的一些关键点来判断。”湖南铂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孟浩介绍,按理来说,用人单位与就业者签订人才引进合同,会首先注明两个前提条件——“必须工作满多少年”“一旦在任期内辞职,则要退还多少元”。从目前掌握的信息来看,陈妍妍只了解到王刚签订合同中的第一项关键信息,第二项一旦不满10年,需要退还多少,并不知晓。孟浩分析,有两种情况值得探讨:第一种,如果人才引进合同约定就业者未满服务期离职,则需按未满年限占总年限的比例退还已发放的安家费。“这种情况下,男方所获的安家费会根据实际服务年限来受益,那么受益部分,则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用以分割。”孟浩举例,男方安家费是从2017年开始计算,若规定只要工作满6年,可获益20万元,即便第7年辞职,也不用退还安家费。那么,这笔20万元的安家费则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若合同中明确“必须工作满10年,才可全部获益,中途离职则需退还50%”,那就只有10万元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种,如果人才引进合同约定就业者未满服务期离职,则需全部返还已发放的安家费,又要另当别论。“这种情况下,女方无法在男方结束服务期内,申请将安家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用以分割。”孟浩说,这类安家费的发放是依据就业者的全部服务年限而定,该款项属预支性质,可能会因为就业者的工作变动而产生相应变化。一旦离职,即便是已经获得的安家费也需要全部返还。因此,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为保护隐私,文中当事人皆为化名)
离婚时,这些财产不必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达成共识,法律上也是允许离婚财产不分割的。”孟浩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那么,离婚时,是不是所有财产都需要用以分割?孟浩表示,下列这些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必分割。
(1)任何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已取得的财产权利(如商标权、著作权等),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受赠、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及其为婚姻而购置的财产。婚后夫或妻已具有专属性的日常用品,如衣物等。
(2)婚后夫妻一方从事职业、业余爱好等专用财产,如书籍、工具等。
(3)婚后夫妻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伤残补偿费、人身伤害赔偿金等。如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转业费和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婚后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金等。
(4)婚后夫妻一方通过继承、接受赠与、遗赠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来源:今日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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