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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多岁女士工伤有哪些赔偿(已到退休年龄发生工伤,有哪些赔偿)

基本案情

张某是G公司职工,从事车工工作。2022年5月30日19点30分,张某 在G公司车间操作数控机床,将产品放进车床机器时,右中指不慎被机器卷入螺纹夹具上受伤,当即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右中指近节指骨骨折伴掌指关节侧副韧带损伤,右中指近指间关节尺侧副韧带断裂,住院治疗7天。

2022年6月22日,张某的伤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2年10月15日,张某的伤情经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综上所述,张某认为G公司不向张某支付工伤赔偿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故张某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员未予受理,故提起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张某与G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二、请求判决G公司协助张某向社保机构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领取手续,所得款项归张某所有;三、请求判决G公司向张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874元(2个月×7437元/月)、停工留薪期工资20548元(4个月×5137元/月)、住院护理费1735.3元(247.9元/天×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交通费210元,以上共计38067.3元。

另查明,张某于2021年12月13日入职G公司,工种为车床车工。张某的工资按计件计算,2022年1月份G公司支付张某工资5762元;2月份支付工资3302元;3月份支付工资4887元;4月份支付工资3819元;5月份支付工资4978元;6月份支付工资6239元。其中2月份系春节,上班时间不正常,不计算月平均工资,张某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经计算为5137元。张某入职G公司时,年龄已超过50周岁,但G公司已为张某投保了工伤保险。张某自受伤后至今未到G公司上班。张某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由G公司支付,张某的住院伙食在医院消费。医院两次医嘱张某共需休息16周。张某住院7天期间,其亲属陪同护理。

G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针对张某的诉讼请求,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某入职时已年满50周岁,属超龄女农民工,其在G公司上班时已由G公司为其投保工伤保险。张某的伤情已由相关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故本案张某、G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张某自受伤后至今未到G公司单位上班,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事实终止。张某请求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张某请求判决G公司协助张某向社保机构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领取手续,所得款项归张某所有。法院认为,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投保后,上述款项依法由劳动者享有,故张某的该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张某请求G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于张某受伤时已54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G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予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法院对张某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张某请求G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张 的伤情根据医嘱共需休息119天,张某 的月平均工资5137元,经计算张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20376元(5137÷30×119)应予支持。

张某请求住院护理费1735.3元,张某住院治疗7天,确需护理,故对护理费1735.3元予以支持。张某请求G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张某住院时在医院吃饭消费,故住院伙食补助费不予支持。

关于交通费,张某在本市内住院治疗7天,交通费酌情按10元/天计算70元予以支持。综上,张某因工受伤并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张某受伤时已进行工伤保险,其应受到工伤待遇。张某诉讼请求合法部分应予支持。G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质证权利。

裁判结果

一、确认张某与G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

二、G公司协助张某向社保机构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领取手续,所得款项归张某所有;

三、G公司支付张某停工留薪期工资20376元、住院护理费1735.3元、交通费70元,三项共计22181.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

四、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七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工伤职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继续保留工伤医疗保险待遇。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五级伤残为三十个月,六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七级伤残为十个月,八级伤残为七个月,九级伤残为四个月,十级伤残为两个月。但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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