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作为买方,与某生物科技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一批熔喷无纺布。按照合同约定,陈某向生物科技公司支付全部货款,但生物科技公司收到货款后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将全部熔喷无纺布交付给陈某。经多次交涉未果,陈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生物科技公司诉至法院。
【调查与处理】
陈某第一次起诉生物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后,生物科技公司陆续向陈某退还部分货款,随后陈某向法院申请撤诉。之后生物科技公司仍未能将尚欠的剩余货款退还给陈某,陈某随即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向生物科技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生物科技公司又陆续向陈某退还部分货款。陈某在庭审过程中也变更了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本案的买卖合同纠纷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所引起的民事纠纷,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本案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付价款的合同。原告陈某与被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代购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合同约定预先支付了全部货款给被告,原告已经履行了买受人的合同义务。被告作为出卖人,只是交付了部分货物给原告,剩余货物经原告催促,一直未能交付,后被告陆续多次退还了部分货款给原告,原、被告均以实际行为表示上述合同不再继续履行。为此,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代购合同》这一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规定,本案的《代购合同》应自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第二款“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规定,本案的买卖合同是因被告不履行交付全部货物违约而解除的,因此,陈某请求生物科技公司退还剩余货款并且从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于法有据,得到法院的支持。
【典型意义】
买卖合同纠纷常见于日常生活中,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当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然而现实中民事主体之间的买卖交易大多数都是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在出现纠纷的时候便增加了履约一方维护权益的难度。订立合同需要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此,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出现合同违约的情形时,履约一方可向违约一方进行催告,在合理期限内违约一方仍未履行自己义务的,履约方可向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并且可以主张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广东省茂名市司法局
编辑:周真明
一审:李佳凤
二审:彭忠林
三审:刘云冰